平顶山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平学院行〔2016〕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推动学术进步,加强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提高学术水平和科学研究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平顶山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平顶山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必须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秉承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推动学术交流,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弘扬学术道德,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术声誉,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置学术规范委员会。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可增设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在二级学院设置相应的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将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部学术分委员会,承担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相应职责。
第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和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由19-35人的单数组成,原则上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人员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和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以及有突出学术成就或有突出学术创建与潜力且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挂靠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人选,在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基础上,由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推选、各专门委员会推荐和校长推荐三种方式产生(其中校长推荐名额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3),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经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人数按照实际工作需要设置,一般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1-2人。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各专门委员会选举产生。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推选和校长推荐产生(其中校长推荐名额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3),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确定。相关校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委员人选时,依职务调整由相应单位负责人担任。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须兼顾学科和二级学院的平衡。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由所在单位全体教师推荐提名,经本单位全体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会议差额选举产生,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组成人员数量和结构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在征询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并确定。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经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本单位处级领导干部中仅限1人担任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为所在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的当然委员,但原则上不再担任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负责人。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除根据职务替代原则实行更替的委员外,委员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每届任期届满两个月前,应完成下届委员会委员的换届工作。学术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的任期与校学术委员会保持一致。一人原则上最多担任两个专门委员会委员。
第十三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坚持原则、顾全大局,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连续三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可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名,经学术委员会表决产生替补人选。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负责评议学校一级涉及学术行为的事项,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一)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审议学科的设置、调整和建设规划,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评议科研工作规划和方案;评议学校在学科、科研工作方面拟作出的重要决策;评定科学研究成果以及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审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和科研平台建设方案,以及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学术问题的调研、考察和建议等。
(二)师资队伍建设。审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评议拟引进的重要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特聘教授)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推荐各类重要人才项目和人才工程候选人等。
(三)学术道德规范。授权学术规范委员会对学术纠纷进行仲裁,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受校长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咨询或决策。
(四)组织和联络国内外重大学术交流活动,指导、组织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
(五)对学校拟做出的重大决策,如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咨询意见。
(六)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以及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七)对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和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的职责应在各自章程中作详细的规定。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评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无故缺席全体委员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须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并在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各二级学院、部门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议题,须提前填写《平顶山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议题申报表》(见附件),并经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部门领导、主管副校长签署意见后,送交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征得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前一周将会议议题和相关材料发送给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方可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大事宜时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意票超过实到委员总数的2/3即为表决通过;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回避。
第二十条 根据会议议题,可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邀请非学术委员会委员的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领导、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讨论与学生事务直接相关的议题,须邀请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相关单位和当事人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复议申请,并获得1/3以上委员签字支持,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受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部分委员会议,商议学校学术工作具体问题。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各专门委员会和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须依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运行制度,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为掌握学术动态、研讨学术问题、提高履职能力,利用学术交流基金外出调查研究、考察交流等。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维护学术尊严和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
(五)对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以及学校、学院和其他各类机构或个人的技术与商业秘密保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修改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不得与本章程相违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6月6日
附 件
平顶山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议题申报表
呈送单位: 日期: 年 月 日
议题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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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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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级别 |
1.会前保密 ;2. 会后结果保密 ;3. 会前会后所有信息均需保密 |
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 或部门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主管副校长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校学术委员会 秘书处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校学术委员会 主任委员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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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需一事一申报;
2.“主要内容”中应写明需会议决定的事项;“保密级别”栏在相应选项上打“√”;
3.本表经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部门领导、主管副校长签署意见后,连同支撑材料纸稿和电子版及时送交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