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平学院行〔2017〕33号
为了加强我校学科建设,推动我校科研向高层次、高水平方向发展,调动广大教师科研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我校原有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形成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
学校每年划拨15—20万元的专项经费作为学术著作出版基金,出版基金专款专用。
二、资助原则
(一)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处于学术研究前沿的学术专著;
(二)对学术著作的出版资助,校学术委员会每年评审一次,申请者原则上每两年只能提出一次申请;
(三)对下列学术著作遵循优先资助的原则:
1.通过鉴定(或结项)的国家级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的最终研究成果;
2.作为重点建设学科、重点建设实验室重要成果的学术著作。
三、资助标准
学术著作分A、B两个级别进行资助,著作的等级划分主要依据该著作的学术价值和出版社的影响力等因素。资助标准分别为:在A级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每部资助经费3万元;在B级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每部资助经费2万元。
四、申报要求
(一)申请人必须是我校在职教职工,享有著作权(著作第一完成人);
(二)所申报的著作原则上至少应有2篇以上申报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与本著作相关的学术论文在中文核心及以上期刊上发表;
(三)社会科学类学术著作总字数原则上不少于15万字,自然科学类学术著作总字数原则上不少于12万字。
(四)下列情况不属于资助范围:
1.教材、科普读物、论文集,以及教学参考书、习题集、教学辅导书等教辅读物;
2.资料汇编、工具书等;
3.音像制品、美术作品和文学作品;
4.重印、再版书籍。
(五)拟申报的著作内容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或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不得涉及宗教宣扬和错误观念。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和伦理道德方面的要求。
五、申报与评审程序
(一)学术著作出版基金每年评审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年10月下旬。申请者与出版社签订拟出版合同后,填报《平顶山学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申请表》;
(二)申请者所在单位对资助申请初审验收后,聘请3名同行专家对申请资助著作的创新性、前沿性等进行评审并提出鉴定意见,同行专家至少2名为校外专家。各单位对校外专家的鉴定意见汇总后,签署推荐意见;
(三)各单位将申请资助的申请表(含同行专家鉴定意见表)、出版合同、书稿、前期论文成果及其社会评价反响材料等一并报送学术委员会办公室;
(四)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对各部门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验收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根据审议结果,提出资助意见。
六、资助的实施
(一)资助获批准后,申请者到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财务处办理有关手续,由财务处将资助款转账到出版合同指定的开户银行账号上;
(二)申请人应在获得资助后六个月内,完成出版任务;
(三)著作出版后,申请者须报送10套样书作为存档交流使用,其中3套送交科研处存档、7套送交图书馆供师生查阅;
(四)获平顶山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著作,须在著作封面、封底或扉页显著位置标注“平顶山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字样;
(五)对弄虚作假的申请人(如私自改变目标任务或经费用途等),学院将撤销资助并追回资助经费;
(六)因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由著作人负全部责任;
(七)盗号、盗版、盗印、侵权、剽窃以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实,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追回资助经费。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原《平顶山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平学院行〔2007〕2号)自行废止。
(二)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2017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