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鼓励教师多出科研精品,不断提高我校教师的学术水平和综合科研实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平顶山学院科研工作先进单位”、“平顶山学院科研业绩先进个人”两个奖项,每年度评选奖励一次,于教师节期间给予表彰。
第三条 评选范围
一、科研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范围:教学院(系、部)及教辅业务部门。
二、科研业绩先进个人评选范围为:我校所有正式在编教职工。
第四条 评选条件、程序和办法
一、科研工作先进单位
1、评选基本条件
(1)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国家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学校有关科研工作的决定和部署。单位有领导班子成员负责科研工作,配有专兼职科研秘书,有科研工作规划,有年度计划和总结,能按时组织科研项目和成果奖的申报、成果统计、学术活动。
(2)有较稳定的科研方向和较高科研水平的学术带头人、科研团队和科研成果。
(3)学术氛围浓厚。每年度内,正高级技术职务和享受高层次人才津贴人员应为本单位师生做学术报告至少1次,另需外聘专家做学术报告至少2次,全年学术报告次数应不少于4次。
2、评选程序和办法
以每年度科研外事处科研成果统计分值为依据,单位科研工作量综合排名在全校前6名,同时符合上述评选条件的作为初步候选单位,报请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和学校审批。校内公示,异议期5个工作日。
科研工作量综合排名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综合排名依计算分数高低依次排出前6名。
A.单位科研工作量完成率得分(注:完成率=某单位实际完成人数/该单位应完成人数)。
单位得分X1=(某单位实际完成人数/该单位应完成人数)×30分
B、单位科研分数超额率得分(注:超额率=(某单位实际科研分数-该单位额定科研分数)/该单位额定科研分数)。
某单位得分X2=(某单位超额率/单位最高超额率)×25分
C、中文核心及更高层次论文占所发全部论文比例得分
某单位得分X3=(某单位中文核心及更高层次论文数/最高发表论文总数)×20分
D、省(部)级及以上鉴定(结题)成果数量占项目(课题)成果比例得分
某单位得分X4=(某单位省(部)级及以上鉴定(结题)成果/最高完成项目(课题)成果总数)×15分
E、省(部)级及以上获奖成果数量占全部获奖成果数量比例得分
某单位得分X5=(某单位省(部)级及以上获奖成果数量/最高获奖成果数量)×10分
综合得分Y为以上A、B、C、D、E等项目得分之和。
Y= X1+X2+X3+X4+X5
二、科研业绩先进个人
1、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具有良好的学术素养,治学严谨,学风端正。
(2)科研业绩突出,以每年度科研外事处科研成果奖金数额为依据,获得科研奖金位居全校前20名的具备候选资格。
获得国家级项目立项或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直接列入前20名备选。
2、评选程序和办法
(1)前20名人员相关信息经科研外事处审核后,报请校学术委员会投票表决决定10名进行表彰。
(2)校内公示,异议期5个工作日。
(3)学校审批。
第五条 奖励
一、科研工作先进单位设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2000元。
二、科研业绩先进个人设10名。发放“科研业绩先进个人”荣誉证书(校级荣誉称号),奖金1000元。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七条 本办法由平顶山学院科研外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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