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管理学院关于严肃考风考纪的暂行规定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刹住高等学校考试作弊歪风的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经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1.广大学生要讲诚信、讲公平,做到本人拒绝考试作弊、反对他人考试作弊,形成诚实守信光荣、弄虚作假可耻的校园文化氛围。
2.监考人员应在考前20分钟到达指定考场,认真审验考生的考试证和学生证,对两证不全者,不准参加本场考试。
3.考生须在考前5分钟按规定入座,凡不按规定入座且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的考生,取消其本场考试资格。
4.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开始前向考生宣布考试纪律和有关要求,按时做好其它准备工作。
5.考生不得携带教材、作业本、自备草纸、电子词典和通讯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如已携带,则须在开考前向监考人员汇报,并按监考人员要求放在指定位置。对在考试过程中携带上述物品者,一经发现,按考试作弊论处。
6.凡在考场交头接耳、传递小抄和答案、偷看或有意让他人偷看试题答案者。按考试作弊论处。
7.对违反考试纪律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对于充当“枪手”替他人考试或雇佣“枪手”替考的学生一律开除学籍。
8.监考人员在考试结束后应立即将考生作弊有关情况向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一经核实,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应在当天将处理决定备案并向全院通报。
9.监考人员应恪尽职守,严肃考纪。对于因未能尽到职责而导致考场秩序混乱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监考人员,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将处分决定记入本人年度考核档案。
10.本规定从2011年12月开始执行。
经济与管理学院
2011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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