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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优质课教师评选办法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11-12-18 点击数:


根据“平顶山学院优质课教师评选办法”结合经济与管理学院实际,经广大教师充分讨论,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特制订经济与管理学院优质课教师评选办法实施细则如下:

一、评选时间

每学期评选一次。

二、评选比例

优质课教师的评选比例按我院当学期实开课程总门数的10% (四舍五入)确定,一门课程如果有两个教师同时上课按两门课程计算,以此类推。

三、评选范围

凡当学期承担并完成课程授课任务的我院教师或在我院承担并完成授课任务的兼职教师均可参加优质课教师的评选。

四、评选条件

㈠ 热爱本职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奉献精神,注重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学工作成绩突出。

㈡ 精心组织教学,刻苦钻研业务,课堂教学水平和效果受到师生们的一致好评,当学期学生评教综合成绩在本单位排序的30%以内。

㈢ 积极参加教学改革,注重素质教育,在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和教学研究等方面努力探索,有所创新,并取得一定成果。

㈣ 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完成当期教学工作量。

㈤ 在教学活动中能坚持使用普通话,书写规范。

五、组织领导

优质课教师评选工作的在“经济与管理学院优质课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主管教学的副院长任副组长、各专业教研室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评选办法

㈠ 凡具备参评资格的教师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向所属专业教研室提出参评申请,每位教师只能申报一门课程。

㈡教研室主任负责对本教研室申请人员情况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人员申请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㈢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专题评审会议,依据评选条件,在逐一综合考核、集体讨论、认真研究的基础上,确定优质课教师初步人选。

㈣当期学生综合评教成绩是确定优质课教师的主要依据,优质课教师人选的当期学生评教综合成绩排名必须在我院全部参评教师人数30%以内;若符合条件的申请参评教师人数超过按照规定比例(当学期实开课程总门数的10%)所确定的应评选名额,则依据当期学生按课程评教成绩,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确定。

㈤优质课教师初步人选经院内公示后填写《平顶山学院优质课教师推荐表》,由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规定时间报教务处审批。

七、奖励

根据学校规定,优质课教师可享受以下待遇:

㈠ 每年教师节对获奖者予以表彰,并颁发获奖证书。

㈡ 提高优质课课时津贴,被认定为优质课的课程,每节课课时津贴按当学期核定的标准提高10%,但最高不超过800元,最低不低于100元。

㈢ 连续三次获得优质课奖励的教师,在我校职称评定时如其它条件满足,可直接推荐晋升高一级职称。

㈣ 在同等条件下,优质课教师在年度考核中可优先被定为优秀;优先安排外出参加本学科的学术活动和进修学习。

八、本办法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九、本办法由“经济与管理学院优质课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1年12月18日

经济管理学院官微